KIM&CHANG
IP Newsletter/ June 2019
PATENT
對於發明專利撤銷請求制度兩年實施情況的分析
1. 發明專利撤銷請求制度運營狀況
發明專利撤銷請求制度是指,任何人可以自發明專利權的設定登記日起專利公告後6個月內,針對該發明專利以違背新穎性(包括抵觸申請)、創造性、存在重複授權為由,向韓國特許審判院請求撤銷發明專利權的制度。該制度自20173月施行以來,已經過了兩年多。韓國特許廳最近發表了發明專利撤銷請求制度的運營情況,下面詳細介紹。
  第一年
(2017.3~2018.2)
第二年
(2018.3~2019.2)
第三年
(2019.3)
共計
申請量 134 144 9 287
截至20193月底,案件申請總量為287件,其中已結案了117件,占申請總量的41%,平均結案時間為9.4個月。敬請參考,本所代理的發明專利撤銷請求案件為85件,其中,代理發明專利權人的77件,成功比率(維持專利權)為86.5%。
申請量 結案量 不曾發出撤銷意見通
知書就駁回請求
(維持專利權決定)
曾發出撤銷意見通知書 不予受理 撤回 程式無效
支持請求
(撤銷專利權決定)
駁回請求
(維持專利權決定)
287 117 51 31 22 4 7 2
在已結案的117件案件中,有31件的撤銷請求被支持,撤銷發明專利權決定的比率為26.4%。與2018年無效審判請求的無效率(46.3%)相比,撤銷請求的撤銷率相對低,但需要注意的是,因為撤銷請求的理由僅限於新穎性(包括抵觸申請)、創造性、存在重複授權的缺陷,請求人的積極參與性也受到了一定影響。
117件案件中,韓國特許審判部向發明專利權人發出撤銷意見通知書的有53件,其中,支持撤銷請求的比率(即撤銷發明專利權決定的比率)為58.5%。因此,在撤銷意見通知書被發出的情形下,發明專利權人通過訂正請求和技術說明會來應對是在實務中很重要的。
與提交無效審判請求不同的是,當提交專利撤銷請求時,請求人不要求與專利權人有利害關係。因此,較為明顯的現象是,約90%的請求人以個人名義提交了撤銷請求。另外,作為被請求人的發明專利權人,外國公司約占居60%,這說明外國公司的發明專利受到積極的關注。
按技術領域來看,化學領域為60%,電子電氣領域為19%,機械領域為9%,複合技術領域為9%。總之,據分析,在化學領域相對於其他領域撤銷請求較多的原因在於,外國公司在化學領域擁有較多的發明專利。
   自2019年1月1日起,韩中两局启动发明专利申请共同审查(CSP)
2. 發明專利撤銷請求制度在程式上的注意點
應注意的是,雖然發明專利撤銷請求的審理通常以書面審理為主,但專利權人和請求人均可向審判部要求召開技術說明會。實踐表明,很多案件中都召開了技術說明會。發明專利撤銷請求通常為專利權人和特許審判院之間的單方程式,但有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也都出席了技術說明會。
因此,不管是請求人還是專利權人,通過靈活應用技術說明會來成功引導案件的發展方向均是非常重要的:請求人在提交發明專利撤銷請求後可通過技術說明會向審判部說明其內容;發明專利權人對撤銷意見通知書提交陳述意見和訂正請求之前或之後,均可通過技術說明會向審判部說明其專利性。
此外,在與審判部進行面談的情形下,基於此專利權人可以追加提交意見陳述等書面檔,並且在某些案例中,請求人追加提交書面檔的要求也被獲得了批准。
根據韓國發明專利法,對發明專利撤銷請求,如果特許審判院做出了撤銷發明專利權的決定,則在特許審判院的決定最終生效之前,不得請求單獨的訂正審判。因此,對特許審判院發出的撤銷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而訴至特許法院時,也無法另外請求訂正審判。也因如此,在收到撤銷意見通知書後進行的訂正請求實際上是最後的修改機會,做訂正請求之前需要做充分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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