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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次修改之前,申请人可以在自实质审查请求日起满24个月后,且在自申请日起5年内(实用新型为3年)的期间内,指定希望接受实质审查的具体时点,从而申请延迟审查(特许法实施细则第40条之3)。然而,分案申请被规定为不适用延迟审查申请的例外情况。本次《特许法·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使得分案申请也能够适用延迟审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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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韩国特许厅的说明,此次修改的背景在于配合2025年1月1日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审查事务处理规定》的修改,即将分案申请的审查顺序由以母案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日为准改为以分案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日为准,从而使分案申请的审查时间延后。因此本次修改也是为了满足部分申请人希望进一步延迟启动分案申请实质审查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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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改也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即自2025年7月11日起,对于分案申请,亦可申请延迟审查。本次修改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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