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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意见陈述书提交期限从2个月变更为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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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5年7月11日公布的《特许法·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修改内容,对于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通过提交意见陈述书及/或修改文件进行答复的期限(以下简称“意见书提交期限”)由原来的“2个月内”变更为“4个月内”。考虑到在以往的审查意见通知中,审查员通常将提交意见陈述书期限设定为2个月(即审查员可设定的最长期限),预计今后的审查意见通知中的提交意见陈述书的期限将基本统一设定为4个月。虽然如此,对于该提交意见陈述书期限,申请人可申请的答复期限延长制度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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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特许厅指出,此次修改的主要原因在于,韩国现行提交意见陈述书期限较主要海外国家(日本、美国为3个月,中国及欧洲专利局为4个月)相对较短,此次修改旨在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专利行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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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改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即自2025年7月11日起发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其提交意见书期限均将设定为4个月。本次修改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驳回决定通知的法定答复期限(三个月)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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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若申请人已提前准备好了修改书/意见陈述,可在提交修改书/意见陈述的同时提交指定期限缩短申请书,从而快速获得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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