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CHANG
IP Newsletter/ June 2019
TRADEMARK & COPYRIGHT
【案例】否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幫助責任的韓國大法院判例
最近韓國大法院對網路服務提供者(以下稱“OSP”)的著作權侵權幫助責任作出了有參考意義的判決。在該案件中,“Daum”(韓國一著名網站)的用戶未經著作權人原告的同意,擅自將檯球講座視頻上傳至Daum會員Café(網上社區),使一般人可以播放和觀看視頻,對於該著作權侵權行為,Daum的運營商株式會社Kakao(以下稱“Kakao”)是否需要承擔著作權侵權説明責任成了爭論的焦點。原審認定Kakao需承擔著作權侵權幫助責任,判定Kakao對原告負有損害賠償義務,但大法院推翻了原判決。
大法院通過確認現有法理,即,即使侵害著作權的帖子上傳到OSP提供的網路發帖空間,OSP①未收到來自被侵權人的刪除和遮罩具體、個別帖子的要求,未能詳細瞭解帖子上傳的事由;或②在技術上、經濟上無法管理、控制帖子的情況,不能認定OSP有刪帖和遮罩類似帖的注意義務,以下述理由,判定Kakao無需承擔著作權侵權幫助責任。
首先,①不顧Kakao的多次要求,原告一直沒有明確告知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視頻上傳網站的URL或標題等。原告雖然向Kakao提供了“Daum Café”官方地址,可供隨時搜索視頻的關鍵字,但大法院認為僅憑以此難以確定侵權視頻;② 根據影像作品的特性,為了判斷是否侵權,需要一一播放所有或部分視頻,考慮門戶網站的規模、侵權投訴件數、上傳視頻數以及視頻播放時間等,Kakao找出侵權視頻並採取刪除措施,不僅在技術上有難度,而且會花費過多費用;③即使適用利用原視頻的固有特徵,識別和遮罩的技術“基於特徵的篩選技術”,也需要原視頻檔,而原告並未提供原視頻檔。
通過該判決可知,若要OSP承擔著作權侵權幫助責任,權利人應充分協助OSP,使其能夠遮罩侵權貼。今後對於在OSP提供的網上發帖空間內發生的侵權行為,需要判斷OSP的責任問題時,可將該判決作為有意義的先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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