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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現行商標法規定,對於商標權共有的情況,該商標的續展申請應由所有共有人共同提出(商標法第84條第3項)。違反該規定續展的,屬於無效事由,可通過無效審判,使商標續展無效(商標法第118條第1項第2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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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近韓國國會廢止了須由全體商標權利人共同辦理續展的制度,通過了僅由共有人之一申請即可辦理商標續展的部分修正案,這一修正案已於4月23日公佈,自2019年10月24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辦理商標續展可以僅由共有商標權人之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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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特許廳說明了此次放寬共有商標權人續展條件的背景:共有商標權人中有部分人所在不明或一方當事人惡意拒絕續展申請時,商標權會難以續展而導致商標權註銷;重新註冊同一商標不僅浪費時間和費用,如期間有第三人搶先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會導致商標不能註冊;另外,最近三年,共有商標權人的續展申請不予受理的179件中有43件(23%)是由非共有權人全員申請而導致的。因此,此次商標法修改有望幫助個體經商戶方便快速續展商標,保障業務穩定運營,無需擔心商標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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