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明专利撤销请求制度运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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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撤销请求制度是指,任何人可以自发明专利权的设定登记日起专利公告后6个月内,针对该发明专利以违背新颖性(包括抵触申请)、创造性、存在重复授权为由,向韩国特许审判院请求撤销发明专利权的制度。该制度自2017年3月施行以来,已经过了两年多。韩国特许厅最近发表了发明专利撤销请求制度的运营情况,下面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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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2017.3~2018.2) |
第二年 (2018.3~2019.2) |
第三年 (2019.3) |
共计 |
申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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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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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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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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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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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3月底,案件申请总量为287件,其中已结案了117件,占申请总量的41%,平均结案时间为9.4个月。敬请参考,本所代理的发明专利撤销请求案件为85件,其中,代理发明专利权人的77件,成功比率(维持专利权)为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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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量 |
结案量 |
不曾发出撤销意见通 知书就驳回请求 (维持专利权决定) |
曾发出撤销意见通知书 |
不予受理 |
撤回 |
程序无效 |
支持请求 (撤销专利权决定) |
驳回请求 (维持专利权决定) |
28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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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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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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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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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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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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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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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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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结案的117件案件中,有31件的撤销请求被支持,撤销发明专利权决定的比率为26.4%。与2018年无效审判请求的无效率(46.3%)相比,撤销请求的撤销率相对低,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撤销请求的理由仅限于新颖性(包括抵触申请)、创造性、存在重复授权的缺陷,请求人的积极参与性也受到了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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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7件案件中,韩国特许审判部向发明专利权人发出撤销意见通知书的有53件,其中,支持撤销请求的比率(即撤销发明专利权决定的比率)为58.5%。因此,在撤销意见通知书被发出的情形下,发明专利权人通过订正请求和技术说明会来应对是在实务中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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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提交无效审判请求不同的是,当提交专利撤销请求时,请求人不要求与专利权人有利害关系。因此,较为明显的现象是,约90%的请求人以个人名义提交了撤销请求。另外,作为被请求人的发明专利权人,外国公司约占居60%,这说明外国公司的发明专利受到积极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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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技术领域来看,化学领域为60%,电子电气领域为19%,机械领域为9%,复合技术领域为9%。总之,据分析,在化学领域相对于其他领域撤销请求较多的原因在于,外国公司在化学领域拥有较多的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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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明专利撤销请求制度在程序上的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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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的是,虽然发明专利撤销请求的审理通常以书面审理为主,但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可向审判部要求召开技术说明会。实践表明,很多案件中都召开了技术说明会。发明专利撤销请求通常为专利权人和特许审判院之间的单方程序,但有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也都出席了技术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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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管是请求人还是专利权人,通过灵活应用技术说明会来成功引导案件的发展方向均是非常重要的:请求人在提交发明专利撤销请求后可通过技术说明会向审判部说明其内容;发明专利权人对撤销意见通知书提交陈述意见和订正请求之前或之后,均可通过技术说明会向审判部说明其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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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与审判部进行面谈的情形下,基于此专利权人可以追加提交意见陈述等书面文件,并且在某些案例中,请求人追加提交书面文件的要求也被获得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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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韩国发明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撤销请求,如果特许审判院做出了撤销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则在特许审判院的决定最终生效之前,不得请求单独的订正审判。因此,对特许审判院发出的撤销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诉至特许法院时,也无法另外请求订正审判。也因如此,在收到撤销意见通知书后进行的订正请求实际上是最后的修改机会,做订正请求之前需要做充分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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