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周圍經常可以看到仿冒原創品的包裝圖案(Trade dress)的特有構成與主題,但貼上不近似商標的“Me-too(模仿暢銷)”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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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代表紅參品牌“正官莊”産品的包裝圖案被後發企業仿冒,最近法院認定“Me-too”産品構成商標侵權,並判以4億5千萬元(約280萬人民幣)的巨額損害賠償,這一判決引發了熱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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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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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官莊”系韓國紅參行業占有率排名第一的品牌, 其生産商韓國人參公司作爲原告,認爲業界排名第三的後發企業銷售使用與其産品相同的包裝圖案但記載有“高麗紅參”而非“正官莊”的紅參液産品,構成商標侵權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1目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因此提起了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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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1目:使用與在國內廣爲人知的他人姓名、商號、商標、商品的容器及包裝、其他呈現爲他人商品的標識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或銷售、流通、進口、出口使用上述標識的商品,導致與他人的商品産生混淆的行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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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注冊商標 |
被告的使用標識 |
注冊商標 1 |
注冊商標 2 |
注冊商標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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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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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認爲,原告涉案注冊商標3與被告使用標識上的圓角四邊形圖案、上方太極紋樣、左右側下方兩邊的人參根、下方的“蝴蝶結”與“KOREAN RED GINSENG”、中間的“紅蔘”以及顔色對比相似,被告的使用標識含有原告注冊商標中起到標示來源的重要要素,從人參和紅參産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立場上看,作整體或隔離觀察時,其外觀和概念極其相似,在同一或近似商品上使用時,有引起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責令其停止侵害並銷毀侵權品。另外,法院還判令被告賠償與在原告主張的侵權期間被告通過侵權行爲獲利的金額相當的4億5千余萬韓元(約280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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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雖然主張涉案注冊商標3的要部是“正官莊”,其他部分缺乏顯著性,兩商標並不近似,但法院認定注冊商標3中不僅“正官莊”,包裝圖案的各構成部分的結合本身也是具有顯著性的要素,本案中對兩包裝的客觀、整體、隔離觀察是妥當的,因此駁回了被告主張。法院認爲,即使被告的使用商標上記載有“고려홍삼(高麗紅參的韓文)”,但對于紅參産品,“高麗”或“紅參”除了表示是韓國的紅參産品之外,沒有其他顯著性,僅憑該表述,一般消費者難以識別出原告與被告是不同的出處標識,因此站到了原告的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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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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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雖然與原告的商標文字部分相異,且包裝圖案的構成要素也存在諸多細微差異,仍被認定商標侵權,並被判處巨額損害賠償。該判決爲費心模仿行業熱賣産品包裝裝潢的特征或主題,貼上其他商標進行銷售的行爲敲響了警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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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從今年7月18日起施行的韓國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將“包裝圖案/商業外觀”列爲明文保護對象,但若要依據該條款獲得保護,則需要相當高的國內知名度。對于“Me-too”産品,如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酷似仿冒條款采取法律措施,則不需要證明在韓國內的知名度,但保護期間被限定爲三年。與此相比,商標權是較強的權利,如不存在他人在先注冊商標,該包裝圖案或與具有顯著性的文字結合的形態比較容易獲得注冊,可在近似範圍內行使民法上的權利。因此,今後爲了打擊“Me-too”産品,有必要積極考慮對包裝圖案進行商標申請,實現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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