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CHANG
IP Newsletter/ July 2018
商标、反不正当竞争
韩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商业外观保护规定和禁止不正当使用创意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将于2018718日起开始施行,其对过去没有明文保护规定的商业外观(trade dress)作出了明文保护规定,并且对使用他人有经济价值的创意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1) 对商业外观保护作出明文规定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使用与在韩国广为人知的他人营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起混淆或稀释化的行为”(第2条第1号(ii)与(iii))。
但是对像卖场的装潢和外观这样的商业外观(trade dress)是否能获得上述规定的保护,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或判例,此次修订案将“商品销售、服务提供方法或招牌、外观、室内装潢等营业提供场所的整体外观”也列入上述法条中的“标识”一词中,从而明确了商业外观也属于保护对象。
但是,根据自201413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的一般性条款的规定,禁止以违反商业交易惯例或竞争秩序,将他人通过相当的投资或努力所得的成果擅自用于自身营业从而侵害他人商业利益(现行法第2条第1号(x),2018718日施行的修订案第2条第1号(xi))。因此,一直作为保护卖场装潢等商业外观依据的一般性条款与此次修订案规定的保护要件与效果相异。具体而言,一般性条款以“通过相当的投资或努力所得的成果”为保护要件,违反时不进行刑法处罚,而修订条款以“韩国内驰名度”为保护要件,违反时将进行刑事处罚。修订案施行之后,商业外观的保护范围在这两规定之间将如何调整确定,则需要观察今后的判决趋势。
(2) 增加禁止不正当使用他人有经济价值的创意之行为的条款
此次修订案中将“商业提案、招标、招募等交易沟通或交易过程中对具有经济价值的他人技术或营业上的创意,违反其提供目的,进行不正当使用等的行为”也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类型(修订案第2条第1号(x)),目的是为了积极防止对于开发者、初创企业等的创意的窃取行为。但如能证明被提供的创意已在同行业中被周知或接收创意的人在收到创意时就已经知道,则可以免责。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韩国特许厅具有进行调查和劝告纠正的权利,且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属于民事处罚对象,而不属于刑事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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