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CHANG
IP Newsletter/ July 2018
专利
已进入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案件,请求权利范围确认审判的价值何在?
根据韩国实务,当事人虽然能够通过专利侵权诉讼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也可以将同一实施对象作为“待确认对象发明”另外请求权利范围确认审判。因此,对于已进入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案件,是否有必要再请求权利范围确认审判,一直议论纷纷。对此,韩国最高法院判定,即使专利侵权诉讼处于未决状态,也不能否定与之分开请求的权利范围确认审判的价值,从而驳回了特许法院的原审判决并命令其进行重审(韩国最高法院201828日宣告,2016Hu328)。具体理由如下:
1) 与专利侵权诉讼不同的是,权利范围确认审判不会对当事人是否有权请求禁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害等权利关系进行确认。而且,权利范围确认审判的审判结果对侵权诉讼不具有约束力。权利范围确认审判的本来功能就在于简易而迅速地判断“待确认对象发明”是否落入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因此可以早期预防或迅速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2) 特许法将权利范围确认审判和侵权诉讼规定为互不相关的独立程序,两者的启动顺序或者进展过程互不相关,这也可以理解为对于权利范围确认审判的前述功能的尊重。
点评
权利范围确认审判是韩国特有的、在中国没有的制度。专利权人或专利独占实施人可以请求主张被请求人实施的“待确认对象发明”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审判(称为“积极的权利范围确认审判”);相反地,正在实施或欲要实施“待确认对象发明”的人也可以请求主张该对象发明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审判(称为“消极的权利范围确认审判”)。
此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意在于,认定了权利范围确认审判的实际功能为: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可以在实务上被利用,使得当事人根据审判结果达成和解协议等而不至于请求禁止侵权或损害赔偿。2017年,韩国特许审判院受理的权利范围确认审判是926件,大约是同年总审判受理量10,676件的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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