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2018年6月13日施行的『修改法院組織法』,負責知識産權訴訟的法院可以設置國際裁判部,以專門審理允許以外語進行辯論的國際案件。最高法院爲了推進『修改法院組織法』的具體實施,制定了『有關國際裁判部的設置和運行規則』,其包括具體批准程序、可被接受的外語種類等運行國際裁判部所需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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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裁判部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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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國,特許法院和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處理知識産權訴訟最多,因此在其內部設置了國際裁判部。將法院批准當事人在法庭用外語辯論的案件被列爲‘國際案件’,並且由國際裁判部來專門審理。另外,4個地方法院(大田、大丘、釜山、光州)可以考慮國際案件數量等,有必要時設置國際裁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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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語辯論批准(啓動國際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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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當事人爲外國人的、主要證據調查過程是以外語進行的、或者其他類似的具有國際關聯性的案件,法院可以經當事人的同意,批准當事人在法庭用外語進行辯論。外語辯論的批准請求原則上均爲應在第一審和第二審的首次庭審前書面提出。若法院批准外語辯論,則該案件將被劃分爲國際案件,而且國際裁判部將負責處理。批准效力僅涉及該審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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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被批准爲用外語辯論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均同意撤回外語辯論的請求、或者外語辯論對裁判的進行有明顯的障礙,法院可以撤銷外語辯論批准。但是,上述撤銷對已進行的裁判不會産生任何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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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際案件裁判程序的特殊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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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案件中被批准的外語原則上是英語,但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部也可以批准英語以外的其他語言。裁判長用國語(韓語)指揮訴訟程序,對裁判部的發言和參加庭審的當事人等的發言進行口譯(以同聲口譯爲原則)。用被批准的外語所撰寫的文件,可以直接遞交而無需另附韓文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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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部對國際案件也用國語(韓語)撰寫判決書,但法院在送達判決書正本後,給當事人發送以被批准的外語所撰寫的判決書譯文。但上訴期限的起算以及判決的效力是以用韓語撰寫的判決書爲准。如果當事人對國際案件上訴或申訴,可以提交用被批准的外語撰寫的上訴狀或者申訴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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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制定的『有關國際裁判部的設置和運行規則』,對國際裁判部的運行提供了指南。不過,運行中的細節,將會隨著國際裁判部處理國際案件的增多而逐漸完善。國際裁判部處理的首起國際案件是一家澳洲公司向特許法院提起的以特許廳長爲被告的審決取消訴訟案件,目前很多知識産權工作者都很關注此案的進展。金張律師事務所作爲澳洲公司的代理人參與了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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