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CHANG
IP Newsletter/ December 2018
OTHER IP ISSUES
有关国际裁判部的设置和运行规则的制定以及其实施
依照2018613日施行的『修改法院组织法』,负责知识产权诉讼的法院可以设置国际裁判部,以专门审理允许以外语进行辩论的国际案件。最高法院为了推进『修改法院组织法』的具体实施,制定了『有关国际裁判部的设置和运行规则』,其包括具体批准程序、可被接受的外语种类等运行国际裁判部所需的事项。
1. 国际裁判部的设置
在韩国,特许法院和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处理知识产权诉讼最多,因此在其内部设置了国际裁判部。将法院批准当事人在法庭用外语辩论的案件被列为‘国际案件’,并且由国际裁判部来专门审理。另外,4个地方法院(大田、大丘、釜山、光州)可以考虑国际案件数量等,有必要时设置国际裁判部。
2. 外语辩论批准(启动国际案件)程序
对于当事人为外国人的、主要证据调查过程是以外语进行的、或者其他类似的具有国际关联性的案件,法院可以经当事人的同意,批准当事人在法庭用外语进行辩论。外语辩论的批准请求原则上均为应在第一审和第二审的首次庭审前书面提出。若法院批准外语辩论,则该案件将被划分为国际案件,而且国际裁判部将负责处理。批准效力仅涉及该审级。
即使是被批准为用外语辩论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均同意撤回外语辩论的请求、或者外语辩论对裁判的进行有明显的障碍,法院可以撤销外语辩论批准。但是,上述撤销对已进行的裁判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3. 国际案件裁判程序的特殊点
在国际案件中被批准的外语原则上是英语,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部也可以批准英语以外的其他语言。裁判长用国语(韩语)指挥诉讼程序,对裁判部的发言和参加庭审的当事人等的发言进行口译(以同声口译为原则)。用被批准的外语所撰写的文件,可以直接递交而无需另附韩文译文。
裁判部对国际案件也用国语(韩语)撰写判决书,但法院在送达判决书正本后,给当事人发送以被批准的外语所撰写的判决书译文。但上诉期限的起算以及判决的效力是以用韩语撰写的判决书为准。如果当事人对国际案件上诉或申诉,可以提交用被批准的外语撰写的上诉状或者申诉状。
最高法院制定的『有关国际裁判部的设置和运行规则』,对国际裁判部的运行提供了指南。不过,运行中的细节,将会随着国际裁判部处理国际案件的增多而逐渐完善。国际裁判部处理的首起国际案件是一家澳洲公司向特许法院提起的以特许厅长为被告的审决取消诉讼案件,目前很多知识产权工作者都很关注此案的进展。金张律师事务所作为澳洲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返回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