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CHANG
IP Newsletter/ December 2018
TRADEMARK & UNFAIR COMPETITION
竞争对手公司安装的漱口水自动售货机——不能搭的“便车”
最近韩国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擅自生产、销售兼容于免费安装在全国各地餐馆等场所的漱口水专用自动售货机(将用于口腔清洁的漱口水按所需的量挤出的装置)的漱口水产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性条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2条第110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10目(2018718日后修订为11目):将他人付出相当投资和努力得到的成果等,以违背公平的商业习惯或竞争秩序的方法,为自身的营业而擅自使用,从而侵害他人经济利益的行为。
1. 案件经过
原告在办公室、饭店、高尔夫球场等多数人使用的设施的厕所中安装了漱口水自动售货机,自2003年起到现在,每年增加数千台,花费了20亿韩元(约1230万人民币)在全国各地无偿安装了共70,000余台漱口水自动售货机,为获得大众利用设施的管理人的许可,付出了相当多的努力。2015年,原告的漱口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58%,销售额达35亿韩元(约2150万人民币)。而被告擅自销售可容易在原告的自动售货机上装卸的漱口水产品,对此,原告提出了请求禁止销售之诉。
原告的漱口水产品与容器 被告的漱口水产品与容器
原告的漱口水产品与容器 原告的漱口水产品与容器 被告的漱口水产品与容器 被告的漱口水产品与容器
2. 判决要旨
法院认为原告在国内各地安装的漱口水自动售货机如上所述,是长期付出相当多的投资和努力的成果。被告原本可以制造其他规格的容器,却制作了适用于原告的漱口水自动售货机规格的容器,对此被告未能给出合理说明,被告在宣传时称其产品适用于原告的自动售货机,可见,被告作为漱口水产品的后来者,使其产品适用于原告产品的行为,是企图搭乘原告成果之便车的行为,违反了公正的商业惯例和竞争秩序。因此,被告在仅安装有原告的漱口水自动售货机的商铺里销售其漱口水产品,获取经济利益,导致原告的漱口水产品销售量相应减少,侵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10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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