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案將于2018年7月18日起開始施行,其對過去沒有明文保護規定的商業外觀(trade dress)作出了明文保護規定,並且對使用他人有經濟價值的創意也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
|
(1) 對商業外觀保護作出明文規定
|
|
韓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使用與在韓國廣爲人知的他人營業標識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引起混淆或稀釋化的行爲”(第2條第1號(ii)與(iii))。
|
|
但是對像賣場的裝潢和外觀這樣的商業外觀(trade dress)是否能獲得上述規定的保護,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或判例,此次修訂案將“商品銷售、服務提供方法或招牌、外觀、室內裝潢等營業提供場所的整體外觀”也列入上述法條中的“標識”一詞中,從而明確了商業外觀也屬于保護對象。
|
|
但是,根據自2014年1月3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引入的一般性條款的規定,禁止以違反商業交易慣例或競爭秩序,將他人通過相當的投資或努力所得的成果擅自用于自身營業從而侵害他人商業利益(現行法第2條第1號(x), 2018年7月18日施行的修訂案第2條第1號(xi))。因此,一直作爲保護賣場裝潢等商業外觀依據的一般性條款與此次修訂案規定的保護要件與效果相異。具體而言,一般性條款以“通過相當的投資或努力所得的成果”爲保護要件,違反時不進行刑法處罰,而修訂條款以“韓國內馳名度”爲保護要件,違反時將進行刑事處罰。修訂案施行之後,商業外觀的保護範圍在這兩規定之間將如何調整確定,則需要觀察今後的判決趨勢。
|
|
(2) 增加禁止不正當使用他人有經濟價值的創意之行爲的條款
|
|
此次修訂案中將“商業提案、招標、招募等交易溝通或交易過程中對具有經濟價值的他人技術或營業上的創意,違反其提供目的,進行不正當使用等的行爲”也規定爲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一種類型(修訂案第2條第1號(x)),目的是爲了積極防止對于開發者、初創企業等的創意的竊取行爲。但如能證明被提供的創意已在同行業中被周知或接收創意的人在收到創意時就已經知道,則可以免責。
|
|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爲,韓國特許廳具有進行調查和勸告糾正的權利,且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爲屬于民事處罰對象,而不屬于刑事處罰對象。
|
|
返回主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