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通過盜用他人創作的外觀設計而取得專利權的企業,法院以侵害創作人對其設計獲得專利權爲由,宣告了對其處以1億韓元(約60萬元人民幣)賠償的判決(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017年12月1日宣告,2017Gahab51053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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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件是作爲原告的韓國某設計公司職員以韓國某著名食品企業爲對象,因其民法上的非法行爲而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案件。原告訴稱,在與被告協商外觀設計的會議的過程中,向被告提供的食用油容器設計草案簽約失敗,而之後被告向韓國特許廳申請了兩件近似外觀設計,並獲得授權,這一行爲侵害了自己“獲得專利授權的權利(外觀設計保護法第3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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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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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外觀設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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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獲權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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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被告盜用原告創作的外觀設計,以近似外觀設計提出申請並獲得授權的行爲,侵害了原告獲得專利授權的權利,構成了民法上的非法行爲。法院命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損害賠償金,其數額爲假定原告將該設計稿的權利轉讓給被告,本應收取的正當報酬1億韓元(一件外觀設計5千萬韓元)。這一判決考慮了被告在與原告開會時收到原告提供的設計草案,且被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爲自主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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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因盜用而提出申請的外觀設計,不對其提無效審判,而基于創作人“可獲得授權的權利”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並獲得金錢賠償判決,讓這一案例具有重要意義。目前,該案因被告上訴尚在特許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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