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韓國實務,當事人雖然能夠通過專利侵權訴訟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但也可以將同一實施對象作爲“待確認對象發明”另外請求權利範圍確認審判。因此,對于已進入專利侵權訴訟程序的案件,是否有必要再請求權利範圍確認審判,一直議論紛紛。對此,韓國最高法院判定,即使專利侵權訴訟處于未決狀態,也不能否定與之分開請求的權利範圍確認審判的價值,從而駁回了特許法院的原審判決並命令其進行重審(韓國最高法院2018年2月8日宣告,2016Hu328)。具體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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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與專利侵權訴訟不同的是,權利範圍確認審判不會對當事人是否有權請求禁止侵權或者賠償損害等權利關系進行確認。而且,權利範圍確認審判的審判結果對侵權訴訟不具有約束力。權利範圍確認審判的本來功能就在于簡易而迅速地判斷“待確認對象發明”是否落入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內,因此可以早期預防或迅速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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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許法將權利範圍確認審判和侵權訴訟規定爲互不相關的獨立程序,兩者的啓動順序或者進展過程互不相關,這也可以理解爲對于權利範圍確認審判的前述功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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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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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確認審判是韓國特有的、在中國沒有的制度。專利權人或專利獨占實施人可以請求主張被請求人實施的“待確認對象發明”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審判(稱爲“積極的權利範圍確認審判”);相反地,正在實施或欲要實施“待確認對象發明”的人也可以請求主張該對象發明不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審判(稱爲“消極的權利範圍確認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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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最高法院的判決有意在于,認定了權利範圍確認審判的實際功能爲:作爲一種糾紛解決手段可以在實務上被利用,使得當事人根據審判結果達成和解協議等而不至于請求禁止侵權或損害賠償。2017年,韓國特許審判院受理的權利範圍確認審判是926件,大約是同年總審判受理量10,676件的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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