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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韩国最高法院合议庭全体成员判定“AMERICAN UNIVERSITY”(以下称“本案商标”)不属于仅由显著的地理名称构成的标志(最高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2015HU1454判决),认定了其显著性。按照韩国商标法规定,“仅由显著性地理名称构成的商标”是不能获得注册的,但最高法院判定由指代美国的显著性名称“AMERICAN”和表示大学的普通名称“UNIVERSITY”结合而成的本案商标,含义不再停留在“美国的大学”的层面上,而是已结合成一个不可分的整体,作为位于“华盛顿D.C.的综合大学”(以下称“涉案大学”)而形成了新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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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议庭的全体成员以“①涉案大学自1893年设立之后120年以来一直将“AMERICAN UNIVERSITY”作为校名使用;②在校生人数达1万名,每年都有韩国学生入学,与韩国的大学联合运营海外研修项目和双学位课程;③在韩国的代表门户网站NAVER(www.naver.com)上搜索该商标,共查到59,761条Blog检索结果,22,770条Café结果,大部分是与涉案大学相关的内容,可知对海外留学等感兴趣的人为获得涉案大学的信息而进行频繁搜索”为依据,判定该商标在其指定服务“大学教育”上,对于准备到美国留学的学生等实际需求者而言,原告运营的这所大学的名称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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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首尔大学判例”(最高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HU2283判决)中,显著性地理名称“首尔”与“大学”相结合,不再单纯地指“在首尔的大学”,而是形成了“位于首尔冠岳区的国立综合大学”的新含义,被判定具有显著性。而此次判决与首尔大学判例一脉相通,且更进一步,即使是位于海外的大学,考虑需求者的认识程度,也可以认可其显著性,扩大了显著性地理名称相关的显著性认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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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评论指出,韩国商标法“仅以显著的地理名称构成的标志缺乏显著性”的规定是对商标本身的“本质上的显著性”的规定,但和“因使用获得的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混合起来进行应用就形成了相互矛盾,需继续关注今后判例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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