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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30日,韩国检方对连锁品牌商标以个人名义注册,以商标使用费为名义或对商标权转让索取巨额代价的韩国著名连锁企业的企业主(即法人代表)们,根据刑法第365条(业务上的侵占与渎职)和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第3条 (特定财产犯罪的加重处罚),以业务上的渎职嫌疑为由,提出不拘留起诉。此次连锁企业的法人代表们利用商标权谋取钱财利益的行为被韩国检方以“业务上的渎职罪”问罪乃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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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表示,如果加盟总部为了用于加盟事业设计将要使用的商标并承担宣传费,则加盟总部的法人代表有义务以加盟总部的公司名义注册商标,保障公司的权利,如果以法人代表的个人名义注册商标则属于渎职行为。连锁企业的法人代表们则辩称没有法律规定商标权必须以公司的名义注册,创始人等个人创作和开发的商标当然可以由本人拥有。预计检控双方将会在法庭上展开激烈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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