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CHANG
IP Newsletter/ July 2018
专利
盗用外观设计行为被处以、60万人民币赔偿
对通过盗用他人创作的外观设计而取得专利权的企业,法院以侵害创作人对其设计获得专利权为由,宣告了对其处以1亿韩元(约60万元人民币)赔偿的判决(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17121日宣告,2017Gahab510534判决)。
该案件是作为原告的韩国某设计公司职员以韩国某著名食品企业为对象,因其民法上的非法行为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原告诉称,在与被告协商外观设计的会议的过程中,向被告提供的食用油容器设计草案签约失败,而之后被告向韩国特许厅申请了两件近似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这一行为侵害了自己“获得专利授权的权利(外观设计保护法第3条第1款)”。
[原被告外观设计]
原告外观设计草案 被告获权外观设计
原告外观设计草案 被告获权外观设计
法院认定,被告盗用原告创作的外观设计,以近似外观设计提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获得专利授权的权利,构成了民法上的非法行为。法院命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其数额为假定原告将该设计稿的权利转让给被告,本应收取的正当报酬1亿韩元(一件外观设计5千万韩元)。这一判决考虑了被告在与原告开会时收到原告提供的设计草案,且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为自主创作。
对于因盗用而提出申请的外观设计,不对其提无效审判,而基于创作人“可获得授权的权利”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并获得金钱赔偿判决,让这一案例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该案因被告上诉尚在特许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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